食品法规

《三门峡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重新修订后实施

2018-01-11 11:01

  日前,市政府办公室正式印发实施经过重新修订的《三门峡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

  此次修订工作按照市政府部署以及有关法律和预案要求,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单位组织开展,以提升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为主要目标,广泛开展前期资料收集和调研工作,吸收借鉴近年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经验,着重开展专项风险评估和应急能力评估工作,并充分征求吸收各相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建议。

  《应急预案》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为四级: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IV级)。其中,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协调指导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样检验、风险监测、舆情监测等工作。

  《应急预案》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要依法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有关的,要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部门报告。学校或托幼机构、重大活动期间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有关地方、相关单位、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或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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