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食药局《关于在全省食品流通环节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指导意见》,2017年12月,新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人员对各县(市)、区上报的12家食品经营单位进行检查验收,其中8家食品经营单位符合标准,拟命名为“市级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单位”。现予以公示,请予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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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期限:2018年元月2日至2018年元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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