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食品网微信账号
微信扫描,添加关注
展开

当前位置:河南食品网 » 食品资讯 » 热点新闻

正文

濮阳男子为使驴肉色泽鲜亮 竟然在煮肉时加了这个

发布日期:2018-01-15  来源:濮阳早报   浏览次数:1729

河南食品网讯

   俗话说,

   水能载舟亦能覆舟。

   饮食得当,

   自然身体健康。

   但若是不小心吃了有害食品,

   那就伤身害命损健康了。

   倘若商家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则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近日,

   濮阳县两名男子因出售加火硝的驴肉被判刑。

   一起来看详细情况!

   熟制驴肉加火硝 身陷囹圄领刑罚

   早报讯(记者 杜鹏 通讯员 徐红瑞)近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因在熟制驴肉过程中添加火硝(化学名为亚硝酸盐),被告人吕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魏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并禁止被告人吕某、魏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熟食品加工行业。

   据悉,吕某在濮阳县某乡镇经营一家驴肉馆,魏某在店内负责制作熟驴肉。为使加工出的驴肉色泽鲜亮、卖相更好,吕某购买烟硝酸盐交予魏某,魏某在煮制驴肉过程中添加亚硝酸盐。2017年5月10日,濮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该驴肉馆内的熟驴肉进行检验,肉中亚硝酸盐的含量达71.4mg/kg。之后,濮阳县食药监管局工作人员在该驴肉馆内提取到使用剩余的亚硝酸盐80克。2017年7月2日,吕某、魏某二人主动到濮阳县公安局投案。

   濮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魏某在明知国家严禁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的情况下,购买亚硝酸盐熟制驴肉并进行销售,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某、魏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成立,吕某、魏某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魏某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魏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濮阳县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河南食品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河南食品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河南食品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仅仅是出于传播信息的需要,并不意味着代表本网站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站转载使用,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作者如果不希望被转载或者联系转载稿费等事宜,请与我们接洽。

相关机构

友情链接

电话: 0371-86563572  邮箱:kf@zhuoqi365.com  版权所有:河南卓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豫ICP备09039160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