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食品网微信账号
微信扫描,添加关注
展开

当前位置:河南食品网 » 食品法规 » 权威发布

正文

食药总局关于规范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的公告(2018年第23号)

发布日期:2018-02-21  浏览次数:17428

河南食品网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的规定,现就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未经人群食用评价的保健食品,其标签说明书载明的保健功能声称前增加“本品经动物实验评价”的字样。

    二、此前批准上市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其重新印制标签说明书时,按上述要求修改标签说明书。至2020年底前,所有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均需按此要求修改。

    三、自2021年1月1月起,未按上述要求修改标签说明书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查处。

    四、经过人群食用评价的保健食品,具体评价技术要求及标识另行规定。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8年2月13日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河南食品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河南食品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河南食品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仅仅是出于传播信息的需要,并不意味着代表本网站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站转载使用,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作者如果不希望被转载或者联系转载稿费等事宜,请与我们接洽。

相关机构

友情链接

电话: 0371-86563572  邮箱:kf@zhuoqi365.com  版权所有:河南卓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豫ICP备09039160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