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3日至3月28日,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先后发布十二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通告》,除公开相关抽检不合格样品信息外,还要求属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涉及本辖区的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处理,责令查清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
笔者梳理发现,位于焦作市武陟县乔庙乡后赵村四号院的“武陟县世佳食品有限公司”有3个批次的产品因抽检不合格被通告。分别是生产日期为2017年8月17日的“片片香”、2017年8月19日的“豆瓣干”、2017年9月8日的“大刀凉皮”;3种产品均为调味面制食品,即俗称的“辣条”;不合格项目均为菌落总数超标,超标1.7至3.5倍。
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并非致病菌指标。主要用来评价食品清洁度,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是否符合卫生要求。菌落总数超标可能是企业所使用的原辅料初始菌数较高,或未按要求严格控制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条件,或包装容器清洗消毒不到位,还有可能是产品包装密封不严,储运条件控制不当等导致。
武陟县世佳食品有限公司2017年7月10日获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信息显示,该公司生产的调味面制食品执行标准为DB41/T515-2007。笔者查询得知,DB41/T515-2007为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07年12月20日发布、2008年1月10日起实施的“地方标准”,该标准适用于河南省生产、销售的调味面制食品,标准规定的微生物指标“菌落总数”不超过10000CFU/g,而世佳食品公司生产的“大刀凉皮”检测菌落总数为17000CFU/g、“片片香”检测菌落总数为20000 CFU/g、“豆瓣干”检测菌落总数为35000CFU/g。
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五章针对抽检不合格产品的处理流程作出详细规定,规定了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履行的义务、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采取的措施;我国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也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食品安全法》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的条款规定,笔者先后向武陟县世佳食品有限公司属地的乔庙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武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申请公开对世佳食品公司3个批次不合格产品的处理结果,均被拒绝。
(梁金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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