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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因炸“毒油条”坐上被告席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索赔三十七万

发布日期:2018-08-10  来源:西部网   浏览次数:1469

河南食品网讯

  做生意赚钱一定要守法,而下面咱们要说的这两个早餐店的老板,就是为节省成本销量好,在油条中加入了不该加入的含铝泡打粉,危害消费者的健康而坐上了被告席。

  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男子雷某去年在西安市莲湖区劳动路卖售卖早餐,每天能销售六七十根油条。2017年12月份,食药监工作人员在店内抽检时,提取的油条样本中铝的残留量为628mg/kg,已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质量指标要求。

  公诉人:“超过食品安全国家质量指标要求,小于等于一百毫克每千克。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审理的另一起案件中,被告人赵某生产销售的油条中铝的残留量超标近9倍,根据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长期过量食用可导致严重食源性疾病。

  公诉人:“对人体产生慢性毒损害,包括神经损害、骨骼毒性、生殖毒性、免疫毒性、肝毒性及其他毒性。”

  而男子雷某和赵某都是因为在炸油条的过程中,为了让油条膨大口感好,添加了一种含铝的泡打粉。实际上,国家有明确规定,小麦粉及其制品的生产中不得使用含铝泡打粉。

  被告人赵某:“含铝的是3块钱一盒。”

  审判长:“不含铝的呢?”

  赵某:“不含铝的是6块钱一盒。”

  审判长:“相差一倍?”

  赵某:“对。”

  同时,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同时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两名被告人在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支付销售总额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分别为142800元和235000元。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后,法庭休庭,两起案件将择日宣判。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检察官李赫赫:“像这种案件,靠消费者个人来提起诉讼是非常艰难的,因为消费者专业知识并不健全,他在进行鉴定的过程中可能没有门路或者费用特别高。所以这个时候,就需要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代表社会来提出一个民事或者刑事附带民事的公益诉讼,来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主审此案的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的法官介绍,其实在油条中是可以添加不含铝的泡打粉的,此类案件中,被告人都知道违法却明知故犯,主要是想节约经营成本。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权波蓉:“比如说油条来说是可以添加泡打粉的,但是泡打粉有含铝和不含铝两种,含铝的话使用之后就会超过国家标准,但是用不含铝的话,就是既可以达到食物的美观,口感的美味,也符合国家的食品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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