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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餐馆吃饭发现头发索赔1000元!没想到,一分没拿到还搭上了…

发布日期:2020-07-26  来源:食药法苑   浏览次数:2801

河南食品网讯

顾客餐馆吃饭发现头发,索赔1000元!

没想到,一分没拿到还搭上了诉讼费


民 事 判 决 书


原告:周某铭 ……

被告:北京昌通某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周某铭与被告北京昌通某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餐饮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锦铭、被告某餐饮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某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赔偿款1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月1日下午2时许,原告在被告处就餐,原告在其中一道菜中发现有头发,事后与被告协商沟通此事,但未果。因被告行为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某餐饮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方操作员工有厨师帽,有健康证,头发存在不确定性。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1月1日下午,周某铭至某餐饮公司就餐,消费清单显示,金牌烤鸭178元、(退)金牌烤鸭-178元、烤鸭半只88元、小料6元、鸭饼6元、鸭架10元、加工椒盐鸭架12元、乾隆白菜19元、蟹黄豆腐38元、披萨宫保鸡46元、(退)披萨宫保鸡-46元,菜品小计179元,消毒餐具2元,金额合计181元,折扣率88%,实收170元。某餐饮公司为周某铭开具金额为17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抬头为北京市宝盈律师事务所。

庭审中,周某铭提供照片一张,证明其披萨宫保鸡中有头发一根。周某铭陈述,在披萨宫保鸡一菜中发现头发,我当即表示退菜,某餐饮公司也给退了,结账的时候,我问能不能打折,被告以菜品已经退了不能再有其他赔偿为由不同意打折,所以我就起诉了。周某铭亦认可其没有实际损害。某餐饮公司陈述,只要客人认为菜品有问题,我方以客人满意度为准都会无条件退换,当时原告结账的时候,收银员按照自己的权限给原告打了88折。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某餐饮公司为周某铭提供餐饮服务,周某铭向某餐饮公司支付相应的对价,双方之间形成餐饮服务合同关系。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根据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及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某公司存在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周某铭本身亦没有受到实际损害。某餐饮公司已经退还披萨宫保鸡的费用且给予了周锦铭用餐折扣,因此,周某铭要求某餐饮公司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予以赔偿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赔礼道歉一节,本案系合同纠纷,周某铭要求某餐饮公司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属于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因此,该项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周某铭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周某铭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书 记 员 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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