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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追溯的发展及相关解决方案探讨(四)--- 食品监管单位的监管职责要求企业必须做到产品可追溯

发布日期:2020-10-05  来源:卓奇追溯CEO符春彦   浏览次数:2394

河南食品网讯

食品监管单位的监管职责要求企业必须做到产品可追溯

       食品监管部门的主要职能之一便是监管与服务——监管主要是对食品生产厂家的生产全流程进行监管,包括其配料、生产、物流、销售、最终消费市场;服务主要是为生产厂家提供相应政策法规、通知规定、风险评估、实施抽检等。在这一完整的产销链中,食品监管部门发挥着政策落实、信息采集、信息传达、风险评估、监管抽查等职能。


通过食品追溯平台,监管部门可获取辖区内食品企业的品牌信息,以及即时生产批次或单品的进货、生产、物流等信息,在平台中下载相应电子文档即可方便监管分析。在产品销售环节中,监管部门可对问题产品进行召回提醒及召回措施(产品扫描为红色闪烁提醒)。产品安全问题一旦出现,企业需要迅速判断并召回在追溯范围内的问题商品,并迅速向责任人问责及消除市场恐慌,最大限度的缩小危机范围,提升企业与产品公信力。监管部门可通过后台操作锁定产品,企业则可通过产品追溯码、销售订单和发货二维码等扫描记录直接追踪到产品发货的每一个经销商,以及产品批号、生产日期、发货日期、发货数量、经销商名称、地址等,让问题产品无处可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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