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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2021年第29号)

发布日期:2021-04-09  来源: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480

河南食品网讯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11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5号),涉及我省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核查处置结果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淘宝网李二妮豆腐干(经营者为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龙晟食品厂)在淘宝网(网店)销售的、标称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龙晟食品厂制造的豆腐干(麻辣味),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测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台前县龙晟食品厂属于小作坊,该厂的《营业执照》编号为92410927MA467NT72K、《河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编号为豫食作坊〔台〕登字〔01〕[2019]第(0014)号。该厂共生产该批次不合格“豆腐干(麻辣味)”(生产日期:2020-09-16)产品250kg,成本是14元/kg,销售价格16元/kg,货值金额共计4000元,违法所得500元,已全部销售,无产品召回。
 
  台前县龙晟食品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禁止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和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小作坊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或者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台前县龙晟食品厂作出以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500元;3.罚款1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濮市监处字〔2021〕19号。
 
  三、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分析,由于人为操作不当该作坊已做出以下整改:1.及时改变防腐工艺,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防腐剂更换为抗坏血酸钠;2.积极组织员工加强对食品添加剂安全使用标准的学习培训;3.规范和落实批发销售食品有关经营信息的记录和票据留存。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该厂复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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