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食品网微信账号
微信扫描,添加关注
展开

当前位置:河南食品网 » 食品资讯 » 热点新闻

正文

河南一地市监局败诉!对过期原材料进入食品处理区罚款5万

发布日期:2022-06-15  来源:食药法苑   浏览次数:944

河南食品网讯

2018年5月7日,泌阳食药局在对小太阳幼儿园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幼儿园的操作间内有已经开封的食用碱面和小苏打各一袋,该两袋产品已经超过保质期。
2018年6月13日,泌阳食药局以原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照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作出了(泌G)食药监食罚[2018]第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小太阳幼儿园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厨大妈食用碱面一袋、食品小苏打1袋;2.罚款伍万元整。小太阳幼儿园认为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错误,向泌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形成本诉。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是否存在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根据生产生活经验,碱面和小苏打并不是一种广泛适用于日常生产加工食品所使用的调味品,一般仅用于面点加工和卫生清洁。在被告现场检查时及对原告等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中,均没有发现原告使用了该两类添加剂,且原告对用于食品生产加工也一直未予认可。被告也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原告使用了该两种食品添加剂进行食品加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相反,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该园没有购买生产加工食品的原料面粉,同时,提交了该园食用的馒头全部系从外部购买的详细进货台账和票据,印证了原告所述的没有使用该两种食品添加剂加工馒头,只是用于灶台和抹布的去污的诉称理由,即原告有证据证明其在食品生产加工中未使用该两种食品添加剂。因此,被告以此认定原告存在违法行为,并对其进行处罚,属于主要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一、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存在违法经营行为没有事实根据。
第一、上诉人在答辩人操作间台下发现开封的碱面与小苏打一袋,但是碱面和小苏打还可以用于日常洗涤和去污,使用过期的去污洗涤用品不构成违法。
第二、答辩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使用该碱面及小苏打,两种添加剂只能用于生产馒头,答辩人提供了证据证明馒头系从园外定点购买。
第三、开封不代表一定是过期后使用,上诉人用推测的方式认定开封的食品添加剂一定是被上诉人在过期后用于食品生产,依法不能成立。
第四、关于泌阳食药局所引用的《关于食品安全执法行为适用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问题复函》,泌阳食药局在对答辩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并未引用该复函作为认定答辩人的法律依据。该函明确的是预包装食品,并不是食品添加剂。
二、答辩人并没有对两种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日期进行虚假标注,一审认定泌阳食药局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是正确的。
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发现的碱面和小苏打不是广泛适用于日常加工食品,一般用于面点加工和去污清洁,被上诉人小太阳幼儿园有证据证明其在食品生产加工中未使用该两种食品添加剂,其辩称用于去污清洁的理由符合生活常识。上诉人食药局认定被上诉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并对其予以处罚,主要证据不足。被上诉人没有对两种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日期进行虚假标注,上诉人作出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上诉人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予以撤销,并无不当。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河南食品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河南食品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河南食品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仅仅是出于传播信息的需要,并不意味着代表本网站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站转载使用,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作者如果不希望被转载或者联系转载稿费等事宜,请与我们接洽。

相关机构

友情链接

电话: 0371-86563572  邮箱:kf@zhuoqi365.com  版权所有:河南卓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豫ICP备09039160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