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2024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四批)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73
河南食品网讯:
2024年,河南省市场监管系统以“护民生”为中心,突出“保安全”和“反欺诈”两个主题,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违法活动,综合运用市场监管工具箱,依法查处一批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郑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掺杂掺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2024年5月21日,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管局对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掺杂掺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2月18日,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管局在网络平台关注到“牛肉里检出猪肉成分”舆情信息后,执法人员依法对郑州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涉嫌掺杂掺假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核查。经查,该公司仓库内有19袋“现卤牛肉”共计3个批次,执法人员对涉案产品实施查封,并将3批次产品送至第三方检测公司检验。经检验,上述3批次“现卤牛肉”中均含有猪源性成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 南阳桐柏县某保健品店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4年6月24日,南阳市桐柏县市场监管局对某保健品店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5月24日,南阳市桐柏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有关《检察意见书》及相关材料,意见书对某保健品店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作出不起诉决定,交由桐柏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经查,2017年当事人陈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从网上购买“成人保健品”在其店内销售,未售出、无违法所得。2017年6月15日,南阳市桐柏县原食品药品监管局对某保健品店销售的“成人保健品”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显示,该“成人保健品”中含有药品成分,检验结论为不得检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桐柏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 新乡辉县吴某某经营掺杂掺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2024年5月10日,新乡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吴某某涉嫌销售掺杂掺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4年4月1日,新乡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在新乡某地购买的熟牛肉价格低于市场价,且食用后感觉与熟牛肉口感不同。执法人员依法对举报人提供的“熟牛肉”进行送检,经检验,显示该产品熟牛肉检测出猪肉源成分。2024年5月10日,执法人员联合公安机关依法对熟牛肉销售点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吴某某为二级“熟牛肉”批发商,生产商张某某负责生产加工,出售给一级批发商郭某某和许某某,再由郭某某和许某某出售给二级批发商吴某某,吴某某再销售给经销商秦某某和赵某某父子流转到市场销售。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销售的熟牛肉均进行抽检,经检验,均检出猪源性成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涉嫌构成犯罪,新乡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四 信阳市平桥区某百货商店经营非法添加药品的商品案
2024年3月26日,信阳市平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信阳市平桥区某百货商店经营非法添加药品商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4年3月6日,信阳市平桥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投诉举报信,反映信阳市平桥区某百货商店涉嫌经营非法添加药品的商品。执法人员依法对某百货商店进行调查,现场发现正在销售的“黑枸杞牡蛎片”(两批次),信阳市平桥区市场监管局将涉案“黑枸杞牡蛎片”(生产日期:2023/02/17)(生产日期:2023/11/01)两批次产品送样检验,经检验,“黑枸杞牡蛎片”(生产日期:2023/02/17)样品中检出药品成分,检验结论为不得检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信阳市平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五 开封市某熟食店经营掺杂掺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2024年6月19日,开封市市场监管局对某熟食店经营掺杂掺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4日,开封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开封市公安局某分局移交的某熟食店涉嫌经营猪肉冒充牛肉违法案件。经查,2023年12月23日,当事人从李某某处以40元/斤购进“酱牛肉”,经再次卤制以60元/斤至68元/斤的价格进行销售,购进过程中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023年12月28日,开封市公安局某分局对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酱牛肉封存检验,经检验,显示该样品检出猪源性成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开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 鹤壁浚县某副食购物中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4月29日,鹤壁市浚县市场监管局对浚县某副食购物中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没收侵权商品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7日,鹤壁市浚县市场监管局接到西安某食品有限公司举报,称浚县某副食购物中心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副食购物中心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从2024年1月开始销售假冒某注册商标的羊肉卷、雪花肥牛卷。当事人提供了生产厂家的相关资料,未能提供购销凭证及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西安某食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指认属于假冒侵权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浚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七 濮阳市某牛羊肉店经营掺杂掺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2024年7月7日,濮阳市市场监管局对某牛羊肉店经营掺杂掺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12日,濮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百货零售超市销售的精品羊肉卷、雪花肥牛抽样检验,均被检出鸭源性成分。经查,某牛羊肉店为精品羊肉卷、雪花肥牛食品的供货方,2023年11月27日至12月31日,某百货零售超市销售精品牛羊肉卷84盒/净重量21.8kg,精品羊肉卷63盒/净重量17.9kg,当事人将某百货零售超市剩余的调理羔羊肉和冷冻调理肥牛(雪花肥牛)刨成卷后,在店内以精品羊肉卷和雪花肥牛的食品名称,采用散装称重零售的方式销售完毕。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濮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八 许昌禹州市某百货商行经营掺杂掺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2024年6月26日, 许昌市禹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某百货商行经营掺杂掺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没收猪肉干冒充的牛肉干、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10日,许昌市禹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称购买的牛肉干不是牛肉,执法人员依法对某百货商行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经营场所摆放正在销售的“牛肉干”(自封袋)1.5kg。经查,当事人从推销业务员处购进风干猪肉干,用自封袋进行分装后,以猪肉干冒充牛肉干对外销售,且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者的相关资料及产品合格证明。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禹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九 安阳市某快餐店违反国家标准使用含复配着色剂成分食品添加剂的加工食品案
2024年7月2日,安阳市市场监管局对安阳市某快餐店违反国家标准使用含复配着色剂成分的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散装生牛肉、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7日,安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阳市某快餐店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涉嫌超范围使用含复配着色剂成分的食品添加剂加工制作牛肉的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生牛肉进行抽检。经检验,显示在送检样品散装生牛肉中检出复配着色剂,检验结论为不得检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安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十 濮阳市濮阳县某小吃服务店生产经营掺杂掺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2024年7月30日,濮阳市濮阳县市场监管局对某小吃服务店经营掺杂掺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五香马肉、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17日,濮阳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濮阳县公安局行政违法线索移送函,函件显示濮阳县某小吃服务店将熟马肉在店内加工后,以驴肉火烧的名义对外销售,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小吃服务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在该店展示柜内摆放有正在销售的熟肉制品,经营者承认销售的驴肉制品所使用主要原料都是熟五香马肉加工制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濮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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