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2024年9月6日发布的《关于15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20号),涉及我省3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核查处置结果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GJC24000000602230330ZX的不合格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淘宝网迪纺食品专营店(经营者为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迪纺食品有限公司)在淘宝(手机APP)销售的、标称河南省洛阳邓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海之军红绿灯(调味面制品),其中柠檬黄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1.生产环节
经调查,河南省洛阳邓氏食品有限公司共生产该批次不合格海之军红绿灯(调味面制品)21箱,规格型号为6.8kg/箱,共计142.80公斤,生产日期:2023-04-06,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2226元。企业及时发布召回公告,召回44.2公斤。
河南省洛阳邓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951元;3.罚款3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洛市监处罚〔2024〕71号。
2.经营环节
经调查,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迪纺食品有限公司共销售该批次不合格海之军红绿灯(调味面制品)10箱,规格型号为6.8kg/箱,共计81.2公斤,生产日期:2023-04-06,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1130元。企业及时发布召回公告,未召回到产品。
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迪纺食品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33.83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许市监处罚〔2024〕507号。
二、抽样编号为GJC24000000650230133ZX的不合格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洛阳王府井购物中心分公司销售的、标称河南省郑州佳龙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河南省商丘市民权佳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辣片(调味面制品),其中三氯蔗糖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1.生产环节
经调查,河南省商丘市民权佳龙食品有限公司共生产该批次不合格香辣片(调味面制品)18箱,规格型号为(118g/包×60)/箱,生产日期:2024-03-13,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936元。企业及时发布召回公告,未召回到产品。
河南省商丘市民权佳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民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不得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食品;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36元;2.罚款3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民市监处罚〔2024〕467号。
2.委托环节
经调查,河南省郑州佳龙食品有限公司共委托生产该批次不合格香辣片(调味面制品)18箱,规格型号为(118g/包×60)/箱,生产日期:2024-03-13,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936元。
河南省郑州佳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郑市监不罚〔2024〕12号。
3.经营环节
经调查,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洛阳王府井购物中心分公司共销售该批次不合格香辣片(调味面制品)30袋,规格型号为118g/包,生产日期:2024-03-13,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147元。企业及时发布召回公告,未召回到产品。
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洛阳王府井购物中心分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洛市监不罚〔2024〕10号。
三、抽样编号为GJC24000000650230129ZX的不合格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大张实业有限公司纱西店销售的、标称江苏江南上一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山东省济宁市三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菠菜味小面条(挂面),其中维生素B1、维生素B2、铁含量不符合相关产品执行标准要求。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河南大张实业有限公司纱西店共销售该批次不合格菠菜味小面条(挂面)400袋,规格型号为288g/袋,生产日期:2024-01-12,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4084.42元。企业及时发布召回公告,未召回到产品。
河南大张实业有限公司纱西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洛市监不罚〔2024〕8号。
特此通告。
2024年9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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