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链政策】如何做好2023年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云南省两部门发布通知
按照“强节点、建链条、优网络”的工作思路,用好中央服务业资金,弥补市场失灵,发挥资金对社会资本的引导作用,促进各类生产要素向农产品供应链聚集。通过实施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进一步补齐冷链设施短板,推动全省农产品冷链基础设施更加完善,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现代化水平明显提升,重要集散地和销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及零售终端冷链流通能力显著提升,调节农产品跨季节供需、支撑农产品跨区域冷链流通的能力和效率持续增强,为构建全省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提供坚实基础。
二、支持内容
中央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土地、办公楼、宿舍、办公、装修、招待、租金等间接开支,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
中央补助资金主要围绕集散地和销地两个关键节点,聚焦农产品冷链物流发展,引导支持以下内容:
(一)增强农产品批发市场冷链流通能力。在集散地、销地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冷链流通基础设施改造升级,鼓励建设公共冷库、中央厨房等设施,加快绿色、高效、低碳冷藏设施应用,完善物流集散、加工配送、质量安全等功能,增强流通主渠道冷链服务能力。
(二)提高冷链物流重点干支线配送效率。在销地支持农产品流通企业、冷链物流企业等改扩建冷链集配中心和低温配送中心,集成流通加工、区域分拨、城市配送等功能,提高冷链物流干线与支线衔接效率。推广可循环标准化周转箱,促进农产品冷链物流各环节有序衔接。
(三)完善农产品零售终端冷链环境。在城市供应链末端支持连锁商超、农贸市场、菜市场、生鲜电商等流通企业完善终端冷链物流设施,进一步增强冷藏保鲜等便民惠民服务能力。推动建设改造前置仓等末端冷藏物流运输配送站点,鼓励配备移动冷库(冷箱)等产品,提高冷链物流终端配送效率。
(四)统筹支持农产品市场保供。对2022年以来承担有关流通保供任务并受到影响的冷链物流企业适当支持,支持资金主要用于企业完善冷链物流设施。
本《通知》印发后,省商务厅要进一步细化支持内容的验收标准,并按标准进行验收。
三、支持标准
单个项目支持比例不超过该项目年度实际投资额的30%(实际投资额不包括土地、办公楼、宿舍、办公、装修、招待、租金等间接开支)。不得将关联方有关数据纳入申报项目投资。同时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支持增强农产品批发市场冷链流通能力方向的项目和中央厨房方向的项目,每个支持不超过500万元。
(二)支持提高冷链物流重点干支线配送效率方向的项目,每个支持不超过300万元。
(三)支持完善农产品零售终端冷链环境方向的项目,每个支持不超过30万元。
(四)统筹支持农产品冷链物流市场保供企业,每家支持不超过10万元,且对投资不作要求。
四、支持方式和条件
(一)支持方式
项目按照“菜单式、全公开、可追溯、问绩效”的方式管理,建立“企业目录+项目清单”机制,采取“事前和事后奖补”相结合的方式,先建设后奖补,对已建设完成的项目、完善农产品零售终端冷链环境方向的项目、支持农产品冷链物流市场保供企业的项目以“事前奖补”为主,对在建和新建的项目、增强农产品批发市场冷链流通能力方向的项目、中央厨房方向的项目、提高冷链物流重点干支线配送效率方向的项目,以“事后奖补”为主。由省商务厅统筹,按照“实施主体向县级申报—县级初审—州市审核—省级复核—省商务厅向实施主体拨付资金”的程序实施。增强农产品批发市场冷链流通能力和提高冷链物流重点干支线配送效率方向,支持项目和金额确定后,由省商务厅向实施主体先拨付70%的补助资金,项目实施完成并经省商务厅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剩余资金。完善农产品零售终端冷链环境和支持农产品市场保供方向的项目,支持项目和金额确定后,由省商务厅向实施主体一次性拨付补助资金。
(二)支持对象及条件
支持对象为企业主体,包括对在外地注册法人但在本地有实体的非法人机构,及在本地注册法人但在周边地区建设实体的机构,可在本地申报项目。申报企业主体及申报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项目应为2022年6月1日以来新建的项目,包括现已建设完成的项目和在建、新建但能确保在2023年12月底前完成的项目。
2.同一申报主体只能申报一个支持项目。
3.优先支持市辖区、县级市农产品流通、集散、终端等冷链物流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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