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锅店进口冷链食品未报备,移交公安处理
提醒
当前国内疫情防控形势仍然严峻复杂,为最大限度消除疫情传播风险、阻断疫情传播渠道,推动经营户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巩固我县“春雷行动2022”专项行动成果,汶川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汶川县公安局查处了一批进口冷链食品未报备案件。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17日,阿坝州市场监管局和汶川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我县境内火锅店开展进口冷链食品排查,发现我县某商业街的3家火锅店采购进口冷链食品未按程序备案,随即移交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3家火锅店能提供其店进口冷链食品的相关证明材料,但均未提前按程序向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3家火锅店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汶川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已将3家火锅店案件移送汶川县公安局查处。
法律依据:
根据《阿坝州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市场监管组关于加强上市进口冷链食品监管的通告(第3号)》,“自2020年12月30日起,没有按规定备案登记的进口冷链食品生产者、经营者、贮存者(不含新开业的),将依法予以查处,对违反《通告》要求的,公众可通过12315消费投诉电话举报,一经查实,将依法从严查处,对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
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汶川县公安局分别对3家火锅店作出了罚款两百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提醒:
生产经营冷链食品的业主(含食品生产企业),要向所在县(市)的市场监管、卫健部门据实报备,并书面承诺不生产、经营、贮存来源不明、票据不全、未经检验检疫的冷链食品。在州自建或出租冻库(包括冷藏库)的业主,要向所在县(市)的市场监管、卫健部门据实报备,书面承诺不贮存来源不明、票据不全、未经检验检疫、未消毒的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冷链食品、自建冻库、出租冻库的业主到所在地市场监管局报到,主动登录使用“川冷链”平台,全面填报所经销的每一批次冷链食品信息。
运输、生产、经营进口冷链食品的各类单位,做到每一批次都持有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报告、产品外包装消毒证明、产品追溯信息、运输车辆消毒信息。没有上述证明材料,不得进入市场销售。经营进口冷链食品的业主,必须实行专区销售,必须向消费者公示产地、检验检疫证明、产品消毒证明等信息,贮存进口冷链食品必须设有专门库房。
生产、经营冷链食品和自建、出租冻库的业主,要按照疾控部门要求落实核酸检测等防疫措施。消费者通过网络购销进口冷链食品,在收取包裹时要加强个人防护消毒措施。
自2020年12月30日起,没有按规定备案登记的进口冷链食品生产者、经营者、贮存者(不含新开业的),将依法予以查处。对违反《通告》要求的,公众可通过12315消费投诉电话举报,一经查实,将依法从严查处,对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
来源:微汶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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