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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卖奶茶用水不达标 最高或可罚万元

发布日期:2017-10-13  来源:大河网   浏览次数:3063

民以食为天。9月底,省人大常委会曾首次审议《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店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草案)》。

河南食品网讯

  河南食品网讯 民以食为天。9月底,省人大常委会曾首次审议《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店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草案)》。昨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获悉,一审修改后的《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外公布,同时向市民征求意见。记者对比一审稿发现,此次对部分违法行为处罚再次加码。

  记者发现征求意见稿变化最大的就是“法律责任”一章,对食品安全违法的处罚更为严厉。征求意见稿规定,小作坊、小经营店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审稿中这一罚款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禁止生产的食品包括:乳制品、白酒、罐头、过冬食品;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特定人群的食品;声称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等。

  对于违反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销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此前,一审稿规定的处罚标准为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此外,记者发现此次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也更加细致。比如:街头巷尾售卖豆浆、奶茶等饮品的小店,如果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话,最高或面临1万元的罚款。

  征求意见稿规定,小摊点有经营霉变、腐败变质以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禁止使用的原料生产加工食品,违反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等行为,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没收不符合标准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此前,一审稿对这一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此外,征求意见稿新增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11月12日之前,可以提建议

  据了解,如果您对征求意见稿有意见或者建议,可以在11月12日之前反馈至省人大常委会。邮寄地址:郑州市纬二路五号法工委法规一处,邮编:450003;传真:0371-65900505;电子邮箱:hnrdfgy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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