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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16年第37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6-09-08  浏览次数:2682

  河南食品网讯为确保中秋、国庆双节期间食品安全,增强节日期间食品安全监管的有效性和问题针对性,防范食品安全风险,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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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食品网讯为确保中秋、国庆“双节”期间食品安全,增强节日期间食品安全监管的有效性和问题针对性,防范食品安全风险,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期组织了2016年河南省中秋、国庆“双节”食品安全专项抽检,现将第一批次检测结果进行通告。本期完成月饼抽检300批次,经初检合格样品287批次,不合格样品13批次,样品检验合格率约为95.7%(不合格产品和合格产品具体信息见附件)。

  一、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一)漯河千盛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漯河正恒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金牌月饼(香芋),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出值为0.635g/kg,标准规定为≤0.5g/kg;防腐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比例之和检出值为1.4,标准规定为≤1。

  (二)禹州市文浩水果批发部销售的标称鲁山县宏跃食品厂生产的豆沙月饼(烘烤类糕点),防腐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比例之和检出值为1.3,标准规定为≤1。

  (三)巩义市大峪沟新时代供销超市销售的标称偃师市英福食品厂生产的冰沙绿豆广式月饼,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出值0.575g/kg,标准规定为≤0.5g/kg。

  (四)夏邑县王集乡华联超市销售的标称永城市鸿宇食品厂生产的芝麻酥月饼,菌落总数超标,检出值为2300CFU/g,标准规定为≤1500CFU/g。

  (五)台前县打渔陈乡玄桥喜盈盈超市销售的标称聊城市赐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蛋皮月饼,防腐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比例之和检出值为1.1,标准规定为≤1。

  (六)台前县打渔陈乡玄桥喜盈盈超市销售的标称聊城市赐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脆皮月饼,防腐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比例之和检出值为1.1,标准规定为≤1。

  (七)宁陵县天天鲜购物中心销售的标称桂林市顺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果仁叉烧月饼(广式月饼),防腐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比例之和检出值为1.9,标准规定为≤1;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出值0.954g/kg,标准规定为≤0.5g/kg。

  (八)新郑市薛店镇鑫连心生活超市销售的标称漯河市国洪食品厂生产的紫薯蓉月饼,防腐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比例之和检出值为1.1,标准规定为≤1。

  (九)民权县利优玛特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湖南前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凤梨味月饼,防腐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比例之和检出值为1.8,标准规定为≤1;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出值0.921g/kg,标准规定为≤0.5g/kg。

  (十)齐兰魁(睢阳区路河乡青岗寺集路西)销售的标称宁陵县张弓乔哥食品厂生产的乔哥油酥五仁月饼,菌落总数超标,检出值为4700CFU/g,标准规定为≤1500CFU/g。

  (十一)高红建(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毛堌堆乡南街路西)销售的标称宁陵县张弓乔哥食品厂生产的花生酥月饼,大肠菌群超标,检出值为40MPN/100g,标准规定为≤30MPN/100g。

  (十二)高红建(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毛堌堆乡南街路西)销售的标称商丘市睢阳区德发食品厂生产的紫薯酥月饼,防腐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比例之和检出值为1.8,标准规定为≤1。

  (十三)三门峡峰桥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中国水电十一局有限公司三隆分公司生产的三隆月饼(特质五仁30g),防腐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比例之和检出值为1.05,标准规定为≤1;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出值0.524g/kg,标准规定为≤0.5g/kg。

  二、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针对抽检发现的问题已经启动核查处置。生产环节对涉及外省企业生产的产品已经通报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协查,对省内生产企业生产的不合格产品,已经要求生产企业所在地漯河、三门峡、商丘、平顶山等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分析原因进行依法查处、监督整改;经营环节要求经营单位所在地郑州、漯河、商丘、三门峡等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有关经营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并依法予以查处;全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监督辖区内食品经营单位对同批次不合格产品进行下架召回。

  本通报结果为初检结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对抽样产品真实性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或者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审核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视为认可抽样产品的真实性。我局将及时把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布。

  三、针对中秋、国庆“双节”期间食品消费特点,提出如下消费警示。

  (一)消费者购买食品时,要选择有合法资质的超市、商店,选购具有“QS”或者“SC”标志、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配料表、营养标识齐全的产品,购买后应索要购物小票或发票等有关凭证。

  (二)对于有特殊保存条件要求的产品,购买时要注意经营者的保存条件是否符合要求;购买后要注意按照标签所示保存方式保存,打开包装后应及时食用。

  (三)消费者如果购买到问题食品或者在市场上发现通告所列批次的不合格食品时,可拨打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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