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生鲜蔬菜农药残留超标核查处置案例解析

新余市生鲜蔬菜农药残留超标核查处置案例解析
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抽检中,发现渝水区源莱生鲜超市经营的一批次小米椒存在农药残留超标问题。该批次小米椒购进日期为2025年4月23日,不合格项目为噻虫胺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目前该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工作已全部完成。
风险控制过程
接到检验结果后,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按规定时间向渝水区源莱生鲜超市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并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该批次不合格小米椒。
经现场核查确认,该单位经营的该批次小米椒共计50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库存中无剩余产品。市场监管部门据此完成了产品流向排查,风险控制措施落实到位。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情形。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在采购该批次小米椒时,已依法查验并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购货票据以及小米椒的快检结果报告单复印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该批次不合格小米椒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未引发食源性疾病,且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自行改正。
综合上述情节,当事人符合《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第一项规定的适用条件,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教育指导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在对当事人免予处罚的同时,对其进行了教育指导,提出以下要求:
- 严格履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义务,确保每批次食用农产品来源可追溯
- 定期对经营的食品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及时排查安全隐患
- 定期组织员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提升食品安全法律意识和经营规范水平
案例启示
本案体现了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免罚制度的实际运用。对履行了法定进货查验义务、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经营者,依法免予处罚并以教育指导替代惩戒,既守住了食品安全底线,又体现了执法的温度。
对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而言,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是防范经营风险的关键防线。快检报告虽不能完全替代定量检验,但可作为进货把关的重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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