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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院发布产权保护十大案例,涉三全食品、洛阳杜康等名企

发布日期:2018-08-24  来源:澎湃新闻   浏览次数:1307

河南食品网讯

  澎湃新闻8月23日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自2017年8月20日以来,河南省法院共审结产权司法保护案件6000余件,执结2000余件,甄别纠正社会反响强烈的产权纠纷案件100余件。

  会上,河南省高院发布了依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产权十大典型案例,涉及河南金博士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等河南知名企业。在最高法2016年4月评选的中国法院50件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中,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威海市鹏得利食品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名列其中。

  材料显示,2007年,三全公司与上海、广州等地销售商签订合同,明确约定销售产品名称为“三全凌龙舟粽”一代粽师粽子。2011年上市的“三全凌龙舟粽”一代粽师粽子包装袋居中显示“龙舟粽及图”和“三全凌”商标,右上角显示“一代粽师”标识,同时还标注三全公司企业名称及厂址、网址等信息。

  2011年5月24日,鹏得利公司委托律师事务所向三全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三全公司立即停止生产侵犯鹏得利公司 “一代粽师”商标专用权的粽子商品。之后,三全公司起诉请求确认不侵权。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三全公司“三全及图”及“三全凌”商标显著性较强,且早在2007年即与国内一些销售商签订合同准备生产销售“三全凌龙舟粽”一代粽师粽子。而鹏得利公司于2008年5月4日申请“一代粽师”注册商标,明显晚于此时。三全公司作为国内知名冷冻食品生产商,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形成较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三全公司在其粽子包装袋居中使用“龙舟粽及图”用特大号字体突出显示,同时还标注了三全公司企业的名称、厂址、网址等信息,便于公众识别,而标识置于右上方,所占比例较小且不突出,不存在攀附鹏得利公司商标知名度以及商业信誉的主观恶意,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就能判断出该产品来源于三全公司,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判决三全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三全凌龙舟粽”粽子包装袋上使用“”标识的行为不侵犯鹏得利公司 “一代粽师”注册商标专用权。

  据介绍,本案系河南省首例确认不侵害商标权之诉,在司法实务中,确认不侵害商标权之诉是国际上应对侵权乱诉的普遍手段,但是国内2008年才明确该案由,类似诉讼较少,本案的审理对统一该类案件的裁判尺度起到示范作用,有力保护知名非公有制企业的权益。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史小红在发布会上说,产权保护,关键在落实。维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合法权益,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将是全省法院以后一段时期落实产权保护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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