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 关于印发《福建省购置冷藏运输工具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福建省购置冷藏运输工具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财建〔2016〕86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交通局(委),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交通与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冷链物流加快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6〕134号)精神,促进我省冷链物流加快发展,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购置冷藏运输工具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16年12月30日
福建省购置冷藏运输工具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冷链物流加快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6〕134号)精神,规范福建省购置冷藏运输工具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冷链物流加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福建省购置冷藏运输工具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2016-2020年省级财政每年从一般公共预算安排2000万元专项用于支持我省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购置冷藏运输工具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在我省注册的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冷藏运输工具,是指福建籍冷藏运输车辆及车载全程温湿度监控设备、车载蓄冷保温(隔热)箱、冷藏集装箱。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补助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对项目申报的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补助资金的项目管理,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补助范围、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新增购置的新的冷藏运输工具(厂家新出厂的产品)、累计购置总额达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可申请补助资金。
第七条 补助资金按以下方法计算:企业补助资金=该企业申报购置总额÷年度所有企业申报购置总额×年度预算总额。
企业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购置总额的30%,单家企业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200万元。已享受补助的冷藏运输工具,不得重复申请补助。
第三章 补助资金的申请、审核及拨付
第八条 补助期间,每年度均可申报一次。企业首次申请冷藏运输工具资金补助,其累计购置总额需达300万元以上(累计购置总额是指2016年1月1日至申报日新购置新的冷藏运输工具购置的总额)。首次补助后另新增购置的冷藏运输工具可继续申请补助。
第九条 申请企业应按规定填报补助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并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需登记造册并加盖企业公章,复印件上需签注“与原件相符”字样),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到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企业所在地未设立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直接向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报。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购置冷藏运输车辆,需提供机动车统一购置发票、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道路运输证;
(三)购置车载全程温湿度监控设备、车载蓄冷保温(隔热)箱、冷藏集装箱等冷藏运输设备,需提供购置发票、产品合格证。
(四)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的承诺函(详见附件2)。
第十条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申请企业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原件审核完毕后退还企业),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初审结果汇总(详见附件3)报送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复核。
第十一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辖区内企业申请补助资金情况进行复核,在3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7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即将复核结果报送县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二条 县级财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财政部门意见后,对复核结果无异议的,即将复核结果上报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市级运管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比照第十、十一、十二条规定的审核程序和时间要求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对各地市申请补助资金情况进行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汇总报省交通运输厅审定。
第十五条 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组织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核,结合第三方机构审核情况在2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于每年8月31日前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对省交通运输厅报送的审核意见复核后,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于每年9月30日前将补助资金下达至企业所在地市、县财政部门,并抄送省交通运输厅。市、县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一次性拨付到申请企业。补助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补助资金的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申请补助冷藏运输工具的管理制度和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冷藏运输工具的基础信息。
第十八条 企业得到补助资金的冷藏运输车辆,在得到补助资金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籍外省或改变用途。
第十九条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定期对辖区内享受省级补助资金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企业严格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市、县级财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对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购置冷藏运输工具申报工作进行抽查。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将对补助资金申报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企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违反第十八条规定的企业,由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收回其转籍或改变用途冷藏运输车辆的补助资金,并及时上缴省财政。
第二十三条 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与财政、发改等部门协调,争取地方政府参照出台扶持本地冷链物流发展的优惠政策。开展冷藏运输工具补助工作期间,各地应及时总结经验,完善配套政策,建立工作机制,逐步形成促进冷链物流发展的长效机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 福建省购置冷藏运输工具补助资金申请表(略)
2. 承诺函(略)
3. ××年购置冷藏运输工具补助资金审核汇总表(略)
冷链服务业务联系电话:19937817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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