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冷链物流网

冷链物流行业冻品处置法律风险评析(一):关于临期冻品处置的实务困境与操作建议|实务探讨

时间:2024-10-04 13:36:33来源:admin01栏目:冷链新闻 阅读:

 

作者|李睿、申文

一、引言

冷链物流连接田间地头到百姓餐桌,既是我国现代流通体系建设的重要领域,也是保障民生和链接全球生鲜食品的重要通路。近年来,我国冷链物流市场规模快速增长,贯通一二三产业,发挥着促进消费、改善社会民生的重要作用。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十四五”冷链物流发展规划》,对加强冷链物流建设进行全面部署,并提升到国家战略高度。[1] 结合冷链物流成本高、协调难、经营环境等复杂性,冷链物流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面临诸多法律风险。尽管规范冷链物流发展已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但相应的法规标准尚未健全,部门之间缺乏顶层设计,未能形成“全链条”监管体系。[2]

本系列文章以冷冻供应链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冷链企业”)为分析对象,重点关注冷链企业如何处置临期、过期冻品问题。具体而言,本文主要分析冷链企业在处置因货主拒绝领货而滞留仓库的临期冻品时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冷链物流、冷链企业、临期冻品处置、进口代理服务合同

二、关于临期冻品处置的立法现状

在开展进口代理服务业务过程中,冷链企业一般为委托方提供代理进口、清关、货运、仓储服务。而在冻品货物仓储方面,企业易面临因货主拒绝领货以致仓储冻品滞留在仓库的问题。当临期冻品因前述原因滞留在仓库时,即便该类冻品仍属于对外销售的范围内,但其可能因存放时间久或仓储条件欠佳等原因发生变质,从而导致临期冻品不符合对外销售的条件。此时,从处置的安全性和风险防控的角度上讲,为避免不符合销售条件的临期冻品进入市场,进而引发潜在的民事、刑事和行政责任风险,冷链企业在处置临期冻品时严格遵照法律法规的监管要求,按照相关规定指引进行处置应罪为妥当。

结论:目前没有适用全国的统一标准,仅有地方性规范文件对此有规定。

在法律层面上,我国目前规制食品问题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但这两部法律对临期食品的定义和处置均未作出明确规定,仅从宏观和总体的角度出发对食品问题作出规定。

在地方性规范层面上,部分地区基于自身立法权,对于临期食品的规制形成适用于自身区域内的相关规范。例如,北京市2011年出台的《临近保质期限食品销售专区制度》;海南省2012年出台的《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2014年出台的《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试行)》;广州市2019年发布的《广州市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管理办法》;安徽省2022年发布的《安徽省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办法》等。在上述规范的适用上,普遍认为应当适用临期食品所在仓库地的管理规范,例如某批临期食品所在仓库属广州市,则可参考广州市2019年发布的《广州市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管理办法》考虑处置该批临期食品。

三、关于临期冻品处置的法律适用困境

结论:鉴于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于如何处置临期食品的规定较为薄弱,在上述地方性规范文件的法律适用方面,冷链企业的临期冻品处置行为在主体适用、义务标准、责任范围等方面难以明确定性,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具体如下:

1.在主体适用方面:上述管理办法、管理制度中约束的一般为“食品经营者”,冷链企业是否属于文件中的“食品经营者”存疑;

2.在义务标准方面:上述管理办法并不禁止临近保质期产品的对外销售,但销售过程中应当履行什么义务,达到什么标准,上述文件并未予以详细规定,这也为企业销售该等产品的行为带来诸多不确定因素和风险;

3.在责任范围方面:如果冷链企业不属于“食品经营者”,则如何处置的法律界限,在现有的立法框架下,属于空白部分,冷链企业的处置行为在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方面将难以明确定性,这为企业的处置行为带来诸多不确定因素。

四、关于临期食品如何处置的建议

本文主要参考上述广州市2019年发布的《广州市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管理办法》(简称“《广州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冷链企业处置临期冻品行为所涉法律风险提供如下建议:

1.自行设定临近保质期

《广州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食品设定临近保质期。

食品临近保质期可以由食品经营者自行设定,也可以与食品供应商协商确定,但不得短于下列期限:

(一)保质期为1年以上的,期满之日前30天;

(二)保质期为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期满之日前20天;

(三)保质期为3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期满之日前10天;

(四)保质期为15天以上不足30天的,期满之日前5天;

(五)保质期为2天以上不足15天的,期满之日前1天。

保质期不足2天或者国家有关标准允许不标明保质期的食品,不设临近保质期”。

根据上述条文,国家允许食品经营者自行设定临近保质期。本文建议冷链企业在与境内外货主签署的进口代理服务协议、买卖合同等合同中,明确约定临近保质期,并按照上述条文的标准2-3倍设定临近保质期。相应地,根据临近保质期约定货主的提货期限,若货主逾期提货则企业有权依法依约对外销售该临期食品,所得收益作为违约赔偿由企业享有。

同时,本文建议冷链企业在物流管理系统中增设临近保质期提醒功能,当系统提示该批货物进入临近保质期后,由企业向货主发出催促提货的提醒并告知如未能在收到该提醒的某个期限(如10日内)内提货,企业有权处置货物。

2.临期冻品应显著区别于其他货物

根据《广州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食品供应商接受临近保质期食品退货的,应当进行记录,载明食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数量,退货日期和地点,退货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内容,并由退货者签章确认。退货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供应商应当独立存放退回的临近保质期食品,并设置显著区分标识,不得将其作为食品原料出售或者用于食品生产加工,也不得以改换包装等方式重新出售。

临近保质期食品在退货过程中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即时终止退货,就地封存”。

根据该规定的要旨与精神,本文建议,当相关冻品进入临近保质期后,其在仓储上应显著区别于其他货物,至少在临期货物上张贴临期货物的标识。冷链企业亦可在与货主签订的合同中进行约定,对于临期货物,企业有权张贴临期货物标识。这也有利于企业销售临期冻品时告知义务的顺利履行。

3.处置临期冻品的销售交易中,明确履行告知义务

《广州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以原价、折价、特价、买赠等方式销售临近保质期食品的,食品经营者不得采用遮盖、模糊等方式隐瞒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根据该规定的要旨与精神,首先,国家不排斥临期食品对外销售,其次,要求食品经营者不得遮盖、模糊、隐瞒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其核心精神系要求出卖人必须履行完整的告知义务。因此,就对外销售临期冻品行为,本文建议:

(1)冷链企业对外签订处置临期冻品的销售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冻品的保质期,并明确告知根据企业与相关方的合同约定,该冻品属于临近保质期冻品。

(2)对于销售价格,临期冻品的销售价格一般低于进货原件,大概率会折价、特价销售。因此,本文建议冷链企业在合同中明确双方均知悉该冻品属于临期冻品,并注明该货物报关时进货价格的原价和折价多少进行销售。

(3)在合同文本的形式上,上述两个要素的相关条文需加黑/加粗/字体放大,以醒目的方式列于合同文本上。如有必要,还可在销售合同的尾部,注明“买方已全部阅读合同条款,卖方已对合同条款向买方作出解释,买卖双方对合同条款的内容没有歧义或异议”,并请买方单独在该段文字处签字。

(4)在合同之外,可考虑再加一道保险,即让买方签署货物情况告知书,以单独文件的形式让买方对上述货物的要素进行确认,并承诺,对该货物的再销售、使用、加工等行为,均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有违法情形与卖方无关。

4.向买方交付临期冻品时,留存有效的交付证据

交付系货物买卖法律关系中非常重要的环节,交付时的情况和各方的意思表示需要相关证据予以反映,以应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本文建议,作为卖方的冷链企业在交付环节多下功夫,进一步坐实告知义务的履行,即留存好交付过程的证据,如收货人信息、收货单等,并做好证据管理和归类。

5.借助第三方机构及/或相关主管部门力量,助力合规处置

保质期和临近保质期的本质只是国家对于防止食品有毒有害的一个相对量化的指标。实际上,因滞留在仓库的临期冻品可能存放时间较久,期间可能因仓储条件欠佳等原因导致冻品变质,从而导致即便冻品仍在临近保质期内但实质已经不符合销售条件的情况。

因此,本文建议冷链企业在销售临期冻品前,可考虑聘请第三方机构(或协商由买方聘请)对拟售冻品再次进行检验检疫,取得符合食品安全、符合销售条件的检验检疫报告后,将该报告作为销售合同的附件,一并纳入交易文本中,确保在卖方企业参与的这一销售环节不存在货物变质等不符合销售条件的情况。

除此之外,冷链企业还可通过情况反映函、问询函等方式,向临期冻品仓储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情况,寻求帮助和指引。尤其是当货物无法在临近保质期内卖出,导致货物过期后的处置,更需要咨询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如何将过期冻品进行集中销毁处理。

五、结语

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人民群众对高品质消费品和市场主体对高质量物流服务的需求快速增长,对冷链物流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冷链物流发展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本文建议相关冷链企业对行业法规及政策保持密切关注,必要时应及时聘请法律专业机构协助分析和应对相关合规风险。对于冷链企业处置过期冻品的合规问题,我们将在下篇文章中进行深入解读,供读者进一步探讨和交流。

注释

[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冷链物流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21〕46号。

[2] 傅娟,杨道玲:《我国冷链物流发展的现状、困境与政策建议》,国家信息中心大数据发展部,载于《中国经贸导刊》2021年5月。

· 作 者 介 绍 ·

责任编辑:冯海波

图文编辑:马敏睿投稿邮箱:sztg@dehenglaw.com

冷链服务业务联系电话:19937817614

华鼎冷链是一家专注于为餐饮连锁品牌、工厂商贸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冷链物流服务企业,已经打造成集冷链仓储、冷链零担、冷链到店、信息化服务、金融为一体的全国化食品冻品餐饮火锅食材供应链冷链物流服务平台。

郑重声明: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仅作为参考,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处理!

标签:

食品安全网

上一篇:大化县冷链物流中心粽子生产线招租公告

下一篇:返回列表

相关推荐
  • 聚焦年轻群体的“兴趣消费” 茉酸奶推出《
  • 新疆喀什至深圳冷链专列启运 特色水果“走
  • 餐饮冷链的特点有哪些?餐饮冷链物流服务规范
  • 静宁县威戎新区乡村振兴冷链物流园项目建设
  • 深圳冷库出租公司有哪些?深圳冷库仓库出租信
  • 江苏银宝集团举行冷链物流仓储项目专家评审
  • 2023冷库论坛:绿色节能成趋势,冷仓布局正回归
  • 投资15亿元 麻阳智慧农产品冷链物流园项目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