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速递 | 海南出台政策支持冷链物流企业发展 单项最高可补贴500万元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物流业的引导作用,补齐物流设施短板,海南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邮政管理局制定了《海南省物流业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下称“《实施细则》”)。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1个月。按照《实施细则》,海南拟对新建冷库、购买冷链设施设备、购买冷藏车辆以及邮政快递企业建设快递分拨中心、运营中心、数据处理中心等发展行为予以补贴。其中,新建冷库(1万立方米及以上),且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购买冷链设施设备100万元以上的(不含税),按投资额的20%给予补贴,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购买冷藏车100万元以上的(不含税),按投资额的20%给予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邮政、快递企业建设快递分拨中心、运营中心、数据处理中心,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给予200万元补贴;邮政、快递企业购置快递智能分拣设备投资300万元以上的,按购置金额的1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邮政、快递企业使用循环包装箱(盒)超过15万件的,按累计使用量每件奖励0.4元;购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可降解绿色环保包装袋超过20万个的,按累计购买量每个奖励0.3元,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支持“两进一出”工程建设,每年安排1000万元支持邮政、快递企业开展快递进村、快递进厂、快递出海等业务。根据《实施细则》,补贴资金拟采取事后补贴,一个项目只安排一次。申报冷库、冷链设施设备、冷藏车等项目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在海南开展实质化运营;申报邮政快递等项目单位为邮政、快递企业。企业财务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应健全,且未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细则》将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如有意见建议,可反馈至海南省发展改革委,联系电话:65342595;邮箱:jmc_fgw@haina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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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流业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物流业的引导作用,补齐物流设施短板,降低物流成本,根据《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海南省物流业高质量发展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中安排用于支持物流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资金安排应符合《海南省“十四五”冷链物流发展规划》《“十四五”海南省邮政业发展规划》,重点支持冷库、冷链设施设备、冷藏车和邮政快递等项目建设。在年度申报通知下达时上一年完工的项目可申请。
第四条 资金由省发展改革委、省邮政管理局、省财政厅、项目申报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管理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分管领域(冷链设施等)项目申报、遴选、评审、向社会公示等申报审核管理工作,省邮政管理局负责分管领域(邮政快递等)项目申报、遴选、评审、向社会公示等申报审核管理工作。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邮政管理局组织项目单位做好绩效自评和绩效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管理、审核下达、绩效评估、监督使用情况。
项目单位对资金真实申报、合规和有效使用承担主体责任,对资金使用绩效承担主体责任。
第五条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章 支持范围、额度及方式、安排原则
第六条 支持范围
1.新建冷库;
2.购买冷链设施设备(如移动冷库等);
3.购买冷藏车辆;
4.邮政、快递企业建设快递分拨中心、运营中心、数据处理中心;
5.邮政、快递企业购买快递智能分拣设备;
6.邮政、快递企业使用循环包装箱(盒)、购买可降解绿色环保包装袋;
7.邮政、快递企业开展快递进村、快递进厂、快递出海等“两进一出”工程。
第七条 补助额度
1.新建冷库(1万立方米及以上),且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购买冷链设施设备100万元以上的(不含税),按投资额的20%给予补贴,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购买冷藏车100万元以上的(不含税),按投资额的20%给予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4.对邮政、快递企业建设快递分拨中心、运营中心、数据处理中心,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给予200万元补贴;
5.对邮政、快递企业购置快递智能分拣设备投资300万元以上的,按购置金额的1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6.对邮政、快递企业使用循环包装箱(盒)超过15万件的,按累计使用量每件奖励0.4元;购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可降解绿色环保包装袋超过20万个的,按累计购买量每个奖励0.3元,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7.支持“两进一出”工程建设,每年安排1000万元支持邮政、快递企业开展快递进村、快递进厂、快递出海等业务。
第八条 资金采取事后补贴,一个项目只安排一次。
第三章 资金申报与审核支付
第九条 申报单位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冷库、冷链设施设备、冷藏车等项目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在海南开展实质化运营;申报邮政快递等项目单位为邮政、快递企业;
2.财务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3.诚信守法经营、未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4.项目单位在申报资金时,如涉及固定资产投资指标,必须根据实际完成投资登陆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报送投资数据;
5.申报项目未获得其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且中央、省和市县累计奖补资金不超过项目投资额。
第十条 申报单位根据下发的申报通知要求,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申报请示文件或符合申报通知要求的申请表;
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新建冷库的,提供:(1)项目批复(备案或核准)、土地、规划、环评、施工许可等手续文件;(2)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工程决算报告;(3)政府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文件等;(4)承诺书等其他材料;
4.购买冷链设施设备的,提供:冷链设施设备购置发票、设备清单和照片、承诺书等;
5.购买冷藏车的,提供:购车发票、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冷藏车清单和照片等,企业营收证明、固定办公场所证明(提供租房合同或购房合同)、公司人员社保记录、冷藏车辆在海南运行的 GPS 记录(自开始运营到申报节点在海南营运时间不少于 50%)、承诺书等;
6.邮政、快递企业建设快递分拨中心、运营中心、数据处理中心的,提供:(1)项目批复(备案、核准)、土地、规划、环评、施工许可等手续文件;(2)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工程决算报告、政府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文件;
7.对邮政、快递企业购置快递智能分拣设备并在海南使用的,提供购置设备的支持凭证,含购置合同、发票等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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