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河北、河南纷纷出台文件,分布式光伏配储真的来了?!
3月中旬,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及河南省电力公司组织全省主要能源企业,针对《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技术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详细内容参考附件)开展征求意见。
文件根据各电压等级、台区变压器容量及同时刻等效用电负荷,将该区域评估为绿色、黄色、红色三类。其中:
绿色区域:分布式光伏(含户用)需要配置不低于10%、2小时储能;
黄色区域:分布式光伏(含户用)需要配置不低于20%、2小时储能;
红色区域:暂停分布式光伏(含户用)项目的接入!
储能可以通过自建、共建、租赁等方式配置。
需要注意的是:该文件正在征求意见,尚未正式实施。
而在此之前,江苏昆山、浙江诸暨、江苏苏州、山东枣庄以及河北等地对分布式光伏配建储能设施提出了明确要求,分布式光伏配储建成趋势,新能源储能将逐步一体化!
日前,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的工作意见》。文件指出鼓励装机容量2兆瓦及以上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不低于装机容量8%的比例配建储能系统,储能系统作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组成部分一并办理备案。
浙江诸暨:要求不低于分布式光伏开发的同时,按不低于光伏装机容量 10%的要求总体配套建设光伏储能设施容量,诸暨市建设的新型储能设施,可获得市财政200元/kWh的一次性储能设施投资补贴。新型储能设施投资企业可按市场化的方式向光伏投资企业租售储能容量,租售容量可视作10%的储能配额。
江苏苏州:要求2MW以上的分布式光伏,按不低于装机容量的8%配置储能,鼓励装机容量2兆瓦以上的光伏项目,按照不低于装机容量8%的比例配建储能系统。
山东枣庄:要求分布式光伏项目按照装机容量的15%-30%、时长2-4小时配置储能设施,或者租赁同等容量的共享储能设施。
河北:要求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逐步按照“光伏+储能”方式开发建设,可选择自建、共建或租赁等方式灵活开展配套储能建设,配套储能装置应满足10年(5000次循环)以上工作寿命,系统容量10年衰减率不超过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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