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被罚!一批餐饮浪费查处典型案例公布
近日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集中公布一批
典型案例
01
涉事主体:驻马店市汝南县小超麻辣热干面餐饮店
违法行为: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等
处罚结果:罚款2000元
2月20日,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食品浪费的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警告处罚。3月10日,执法人员在复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按整改要求主动对消费者进行反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积极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服务人员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规定,汝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02
涉事主体:驻马店市汝南县富丽美食餐馆
违法行为: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
处罚结果:罚款1500元
3月1日,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就餐人员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的食品浪费。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处罚。3月2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规定,驻马店市汝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03
涉事主体:许昌市魏都区仕贤餐饮店
违法行为: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且拒不改正
处罚结果:罚款1100元
3月6日,河南省许昌市市场监管局魏都区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检查发现,该店未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也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服务人员存在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情形。同时,发现当事人的后厨泔水桶内剩余大量菜肴,造成食品浪费。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警告处罚。3月8日,魏都区分局对当事人进行复查时,发现该餐饮店包厢内客人消费时,服务人员仍然存在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情形,导致包厢客人就餐结束后剩余大量菜肴。
魏都区分局立即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构成了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规定,许昌市市场监管局魏都区分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100元的行政处罚。
04
涉事主体:开封市禾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违法行为:未主动开展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处罚结果:责令改正、警告
3月14日,河南省开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检查发现,该餐饮公司门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未提示说明、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该行为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规定,开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05
涉事主体:安阳市文峰区海珍麻辣大盘鸡餐饮店
违法行为:未以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
处罚结果:责令改正、警告
3月22日,河南省安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通过网络监管发现,当事人在外卖平台的店铺未以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经查,该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未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规定,安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06
涉事主体: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毛小斌餐饮服务店
违法行为:未按规定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
处罚结果:责令改正、警告
3月29日,河南省焦作市市场监管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执法人员依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防止食品浪费进行提示,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规定。焦作市市场监管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07
涉事主体:鹤壁市宝山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单位食堂
违法行为:未采取措施防止餐饮浪费
处罚结果:责令改正、警告
3月28日,河南省鹤壁市市场监管局宝山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宝山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开展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发现宝山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单位食堂未建立健全食堂用餐管理制度,未制定、实施防止食品浪费措施,未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餐饮浪费标识,未主动对就餐人员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第八条规定,鹤壁市市场监管局宝山分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08
涉事主体:信阳市平桥区习喜烘焙食品中心
违法行为: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
处罚结果:责令改正、警告
3月13日,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平桥区习喜烘焙食品中心开展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发现信阳市平桥区习喜烘焙食品中心存在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规定,信阳市平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记者/耿记安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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