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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动园区项目建设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唐山发布最新通知

时间:2023-04-04 02:00:05来源:food栏目:餐饮美食新闻 阅读: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动园区项目建设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唐政办字〔2023〕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关于推动园区项目建设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16届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3日

关于推动园区项目建设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全面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园区项目建设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

省级及以上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综合保税区,以及国家和省批复设立的各类新区、示范区(以下统称园区)范围内的投资建设项目(不含住宅类房地产)。

  二、具体措施

  (一)强化政府前期统筹

1.有序开展土地储备,完善土地前期整理。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开发、统一供应”要求,各县(市、区)应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科学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按照储备地块的规划,先行组织完成区域评估,提前完成场地平整,实现项目动工开发所具备的基本条件。规范开展土地征收,县级优化土地组卷报批程序,组卷时间一般不超过2个月;市级压缩审查时限,审查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开辟园区建设项目用地绿色通道,实行即来即审,保障园区项目建设需求。同时,各地财政部门要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出让收入、计提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等多渠道保障园区内土地储备项目的资金需求。〔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2.落实用地指标激励机制,推动重点区域、重点项目建设。制定用地指标激励办法,细化激励指标,对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园区内重点发展区域、重点支持产业和急需开工重大项目所需土地指标给予倾斜保障。统筹“增存挂钩”核算计划指标,集中向省级以上开发区、省市重点项目倾斜,优先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省级主导产业和省重点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3.加快编制形成“ 一张蓝图”,加强“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强化发展规划统领作用,构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在“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基础上,完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乡镇国土空间总规划,发挥规划引领作用。统筹布局各类市政基础设施,推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完成市政工程、地下空间等各类专项规划,形成“一张蓝图”。完善业务协同平台,建立规划信息查询制度,实现规划体系、空间布局、基础数据、技术标准、信息平台、管理机制有机统一,推进数据信息开放共享。〔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4.全面落实项目前期策划生成,提速项目建设。加强前期服务指导,强化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建立省、市重点项目储备库,实行滚动管理机制。各县(市、区)要明确项目前期服务的部门职责,细化办理流程、协调模式和运行规则,各部门依据职责分别提出项目规划条件、建设要求、审批事项清单等,形成完善的项目策划生成机制。同时,针对项目选址、环境影响、抗震防设和安全生产等建设条件和要求,指导意向投资主体及时知晓项目建设要求,保障项目落地实施,减少后续审批阶段跨度用时。〔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等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5.拓展区域评估范围,强化成果应用。各县(市、区)对园区内各类评估评价应评尽评,并及时对外公布区域评估成果,明确适用情形。规划水资源论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节能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考古调查勘探、气候可行性论证、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成果直接共享复用,区域内项目不再进行单项评估评价。未列入节能审查目录的项目,区域节能评估报告直接共享复用,不再进行单项评估评价。符合规划环评结论的建设项目,可与规划环评共享区域环境质量、污染源调查等资料,简化选址符合性分析、总量控制要求、配套基础设施可行性等内容。〔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行政审批局等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二)规范审批关联事项

6.优化工程规划管理,提高规委会审议审查时效。工程设计方案服务协同压缩至5个工作日,工程设计方案联合审查压缩至2个工作日;带方案出让土地的项目、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不再单独组织设计方案审查。将召开规委会纳入项目建设全流程管理,推动规委会召开时间与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紧密衔接。通过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服务协同审查(含专家评审、公示公告及听证会)后,需上报规委会审议的项目相关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至规委会办公室,规委会办公室第一时间提请召开规委会。同时,规委会召开时间调整为上报会议方案后一周内召开或根据需要适时召开,切实压减规划阶段办理时间。〔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7.推行项目前期服务一体化或项目总承包招标方式。将项目可研、勘查、设计等前期服务项目作为整体项目招标,或采用工程总承包招标模式(EPC),压缩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同专业间衔接时间。〔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8.调整费用缴纳方式和标准,降低制度交易成本。在招投标领域,大力推行保函(保险)在投标、履约、工程质量保证金缴纳中的应用,企业可以以保函(保险)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证金可采用多种形式交纳,方便企业投标。投标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采用银行汇票、银行电汇、支票、银行保函及保证保险任一形式提交。鼓励招标人对简单小额项目不再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减轻企业资金周转压力。各县(市、区)可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范围内,研究提出本地征收标准,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上报省财政厅,经省财政厅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各县(市、区)确需减免、缓征、停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经省政府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行政审批局等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9.推进“多测合一”,设定中介服务和技术性审查时长。将项目建设中涉及的测绘业务进行整合,实现全流程“多测合一”和成果共享。统一测绘技术标准和规则,推进测绘成果共享,提升审批效率。工程设施设计、地质勘察、项目咨询、图纸审查类中介服务时限,分别不超过30、30、20、12个工作日,在签订项目合同时予以落实。纳入审批环节、由政府部门委托第三方开展的技术性审查服务出具结论时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评审和设计方案专家评审出具结论时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责任单位: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10.简化园区项目报审程序。园区项目报审过程中,需省级或市级审批的事项,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一律不再经由下级部门初审转报,项目单位直报终审部门。〔责任单位: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三)简化重点环节审批手续

11.调整环评和人防审批时序、范围。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与施工许可并联实施,不作为施工许可的前置条件,项目开工建设前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由工程规划许可前调整至施工许可前。物流项目中的物流仓库等生产用房、辅助生产用房,不再配建防空地下室。〔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人防办等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12.规范国家安全审查。国家安全机关应明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审查区域范围。在前期策划生成进行选址、工程设计方案服务协同和方案审查时,应先确定项目是否处于审查范围;审查范围内的项目在审批过程中,应申请国家安全事项审查;不处于审查范围内的重要敏感项目在审批过程中需征求国家安全部门意见,其他一般性项目不需征求国家安全部门意见。〔责任单位:市国家安全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13.扩大施工许可豁免范围。工程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低层一般性工业厂房工程可不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既有建筑进行不涉及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以及进行不包括建筑装修内容的建筑装饰工程,建设单位(产权人或使用人)承诺后可不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局等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14.拓宽验收确权方式。对已满足使用功能、符合项目整体质量安全要求、达到安全使用条件的建设工程,允许项目单位根据需要申请单体或分期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相关部门出具备案证明并办理相应不动产登记手续。〔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国家安全局、市人防办、市行政审批局等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四)扩大园区自主权

15.支持园区按需扩区。对已实现产业高度聚集,原开发区范围内土地已基本开发利用完毕,土地集约利用程度在同类型开发区中排在前三分之二,符合园区扩区相关条件的,市级主管部门将靠前服务,指导开展扩区组卷申报工作。同时,市级主管部门及时组织开展园区扩区需求调查摸底,对符合申报扩区的园区,主动对接省有关部门争取尽快获批。〔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16.落实园区管理权限。在不突破国家现行产业准入政策的前提下,园区根据自身功能定位,自主制定产业准入标准和目录。充分赋予园区管理机构建设项目相关的审批权限,已赋予园区的管理权限,各地各部门不得变相截留或收回。各园区应设立办事大厅或办事窗口,强化审批服务领办、代办、帮办等工作机制。高新技术开发区、曹妃甸经济开发区等国家级开发区要根据建设需求积极争取并承接省级行政审批权限,特别是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审批权限。〔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17.推行首违不罚包容性执法。省市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首次发生无主观故意、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危害的违法行为,以警示教育、限期整改为主,免予行政处罚。〔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成立工作专班,把支持工业产业项目发展建设作为提升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市直各部门要加强统筹、形成合力,强化业务指导,加快推动促进工业产业项目发展的政策落地。

(二)强化督导考核。建立定期督导检查机制,对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并将项目建设政策落实情况列入市政府年度重点督查内容,定期通报并公开工作进展和成效,确保各级各部门充分利用好支持产业发展的政策举措。

(三)建立反馈机制。市直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要及时总结支持工业产业项目发展的政策举措、项目审批用时等情况,每月25日前报送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要深入剖析典型做法、总结成功经验,适时在全市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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