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生产环节第2期)

在202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2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一、重庆市永川区乖娃食品厂生产的1批次雪花蛋卷(饼干)(一)抽检基本情况。雪花蛋卷(饼干)(生产日期:2025-09-26),生产企业:重庆市永川区乖娃食品

在202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2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重庆市永川区乖娃食品厂生产的1批次雪花蛋卷(饼干)

(一)抽检基本情况。雪花蛋卷(饼干)(生产日期:2025-09-26),生产企业:重庆市永川区乖娃食品厂。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No:A25SZ05261),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CFU/g)项目不符合GB71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饼干》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当事人经排查核实是因为被抽样单位购进货物后未及时将产品入库,天气潮湿,温度波动大,货物在室外暴晒,储存不当导致上述产品大肠菌群(CFU/g)项目不合格。抽检不合格原因为销售环节储存不当,不是生产环节造成的。当事人已经张贴了告示召回涉案产品,截止召回最后期限,未召回产品。当事人已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本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经营大肠菌群(CFU/g)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雪花蛋卷(饼干)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涉嫌构成生产经营大肠菌群(CFU/g)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当事人查找了本次抽检不合格的原因是由于销售环节储存不当高温潮湿条件下导致大肠菌群超标,导致大肠菌群(CFU/g)项目不合格,并提供了被抽样单位秀山县瑞达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复印件作为印证。本局向被抽样单位所在地发送协查函,并收到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证实本次抽检不合格原因是销售环节储存不当,因无相关证据证明抽检不合格是生产环节造成的,故当事人违法事实不成立。为深入服务市场主体发展,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免予处罚。

二、重庆永香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桃酥(椒盐味)

(一)抽检基本情况。桃酥(椒盐味)(生产日期:2025-08-17),生产企业:重庆永香记食品有限公司。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A25SR15413),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当事人经排查核实是因为被抽样单位购进货物后未及时将产品入库,货物在室外暴晒,储存不当导致上述产品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合格。抽检不合格原因为销售环节储存不当,不是生产环节造成的。当事人已经张贴了告示召回涉案产品,截止召回最后期限,未召回产品。当事人已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本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经营过氧化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桃酥(椒盐味)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涉嫌构成生产经营过氧化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当事人查找了本次抽检不合格的原因是由于销售环节储存不当高温直晒条件下造成过氧化值超标,导致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合格,并提供了被抽样单位南岸区巷印拾物食品商贸商行出具的《情况说明》复印件作为印证。本局向被抽样单位所在地发送协查函,并收到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证实本次抽检不合格原因是销售环节储存不当,因无相关证据证明抽检不合格是生产环节造成的,故当事人违法事实不成立。为深入服务市场主体发展,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免予处罚。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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